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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企业设立、变更、清算的管理
第一节企业设立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一、企业设立的基本条件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合法的企业名称
2.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企业的组织机构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3.具有企业章程
企业章程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
4.有企业自有的经营财产
(企业的自有经营财产是指企业在成立时由出资人认缴的,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的注册资本,可以是货币形式的,也可以是实物或无形资产形式的。)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确定的场所和设施.
6.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一、企业设立的一般程序
(一)发起
(企业的设立首先必须要有发起人的发起,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
(二)论证
论证是对发起设立的企业进行可行性研究。
(三)批准
一般企业的设立不需要报经有关机关的批准.但如果成立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性企业需要报批。
(四)筹建
经过论证和有关部门的批准之后,就可进行企业的筹建工作。
一般来说,企业的筹建工作主要包括:
1.开设临时账户,筹集所需资金.
2.招聘员工。
3.购置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能源和设备等生产资料。
4.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手续。
5.进行施工建设。
(五)申请设立登记
企业筹建工作结束之后,应由企业发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有:
1.企业发起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企业章程。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等。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所出具的以上文件完全符合有关规定之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能准予登记注册。
(六)批准注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的规定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准予注册。企业经批准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宣告企业正式成立,可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节 企业变更的财务管理
股份公司的变更是公司根据经营的外部环境和自身的内部条件的变动而自主进行的一种调整行为,其主要形式有公司的扩展、公司的合并、公司的改组和公司的重整等。
一、公司合并的财务管理
(一)公司合并的概念和方式
所谓公司合并,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主要有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又称兼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进行合并时,其中一个公司存续,其他公司则被解散,取消法人资格,其产权转给存续的公司。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进行合并时,原有的公司均被解散,取消法人资格,而另外再创立一个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二)公司合并的原因
1.扩大公司规模,取得规模效益
2.减少经营风险
3.提高发展速度,迅速开拓市场
4.改善财务状况
5.充分利用闲置资金(当公司有闲置资金时,公司可能就会去寻找一个能提高自身价值,有发展前景的公司作为收购对象,以期合并后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6.合理避税和避免破产
7。管理者个人的动机(作为公司的管理者,总是希望能拥有更大的经营管理权)。
(三)公司合并的资产评估
公司合并时应对合并各方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作价,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公司承继。评估方可以是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
资产评估可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1.收益现值法
收益现值法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2.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计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的方法。它主要适用于单项资产评估,对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时也可以采用这种方法。
3.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它主要适用于单项资产的评估。
4.清算价格法
清算价格法是指以企业在停产或破产后,进行企业清算,出卖资产时可收回的快速变现价格来评定企业资产价值的方法。它主要适用于企业停产和破产时的资产评估。
除了以上四种方法,还有许多资产评估的方法,诸如拍卖价值估价法、账面价值估价法等。
资产评估工作结束后,合并公司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账面价值,并相应调整有关资金,对清理核定的债权、债务,应根据事先签订的合并协议,转移给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并由有关方面重新签订合同,予以确认。
二、公司分立的财务管理
(一)公司分立的概念和方式
公司的分立是与公司的合并相反的法律行为,它是由原有的公司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行为。它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和债务,另设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另一种方式是公司以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
(二)公司分立的原因
1.公司规模过大
2.公司扩张或收缩
(希望进入其他市场或行业,而整体进入风险较大,且容易受到竞争公司的抵抗,因此往往采用分立方式进入;相反,一些公司可能感到自身“战线”拉得过长,实力不够,想要从一些市场或行业中退出,就往往将那些缺乏竞争力的单位或分支,或经营欠佳、成为公司累赘的部门或单位,从公司中剥离出来。)
3.法律原因
(反垄断,一旦公司由于规模或市场份额过大等原因,就可能受到反垄断诉讼,为避免之,公司往往被迫进行分立。)
(三)公司分立的财务事项
由于公司的分立是一种引起原主体资格变更及公司资本转移的法律行为,因此,也必须对分立前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对其资产进行评估作价,并按分立协议转移给新设立的公司,原有公司的股东可以退出,也可以重新加入分立后的某一方,继续以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行使权利;对原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则按分立协议,分由分立后的各方承担。
第三节 企业的清算
一、公司清算的概念及原因
股份公司的清算,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解散过程中,为了终结公司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而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置的行为。
公司清算是以公司终止为前提的,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1)公司营业期届满;
(2)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5)公司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二、公司清算方式
清算可分为两种方式:正常清算和破产清算。
正常清算是指在公司因解散而清算时,公司的资产能够抵偿债务,清算事务主要由公司清算人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法院和债权人不作直接干预的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在解散的公司进行正常清算的过程中,出现了明显的障碍,或发现公司的债务有超过实有资产的嫌疑时,法院出面直接干预清算事务的一种清算。
正常清算不能正常进行时,债权人、董事会或投资者的任何一方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可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正常清算是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的,而破产清算的有关事项是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的。
三、公司清算的机构及职权
公司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
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公司清算的程序
1.成立清算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股东会议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清算工作程序
(1)登记债权。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并提供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
(2)清理、清查公司财产、债权及债务,制定清算方案。
(3)债务清偿和剩余财产分配。
主要内容如下:
支付清算费。在清算过程中还会发生清算损益。清算损失指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亏、财产重估损失、财产变现损失、及无法收回的债权等,清算收益-清算损失=清算损益,如正,在依税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当视为利润,依法缴纳所得税。
清偿债务。股份公司的债务,在支付了清算费用后,首先应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其次要缴纳所欠税款:然后才是清偿公司债务。清算组如未按上述顺序清偿时,不得
将公司财产分配给各个股东。
分配剩余财产。
(4)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造具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报送公司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办理有关工商注销登记和税务注销登记事项,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