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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先股筹资的优缺点
发行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一种介于发行普通股股票与发行公司债券之间的一种长期资金的筹资方式。
优先股筹资的有利方面是:
1.增强了公司的资金实力
2.优先股所筹资金没有偿还期
3.优先股筹资不会分散公司的控制权
如果公司既想筹措主权资本,又不愿分散公司的控制权,发行优先股股票筹资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
4.优先股股利的支付有一定的灵活性
一般而言,优先股都采用固定股利,但对股利的支付并不构成公司的法律义务
5.可使普通股股东获得财务杠杆收益
缺点。主要有:
1.发行优先股较普通股限制较多。
2.优先股的资本成本虽低于普通股,但比债券高。
3可能形成较重的财务负担。优先股要求支付固定股利,但又不能在税前扣除,
三、股票的发行
(一)股票发行的条件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l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l0%;
(6)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2.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3.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为扩大经营规模,增加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请公开增资发行股票。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前述公司设立时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l2个月;
(3)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4.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前述公司设立时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l2个月;
(3)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5)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股票发行的程序
股票发行的审查体制有两种。一种是注册制,也称形式审查制,是政府对股票发行事先不作实质性审查,股票发行人在向政府提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形式的各项文件资料后,一定期问内未被政府审查否定,便可发行股票。另一种是核准制,又称实质审查制,是股票发行人向政府提交有关资料后,证券主管机关要根据法律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对其发行股票的资格、申请及其呈报文件资料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发行人经政府主管机关正式批准之后,
方可发行股票。我国目前采用核准制。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发起人议定公司注册资本,并认交发起人股份的股款,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募集股份的申请。
2.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
3.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 (20天内出具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申请人向评判委提出申请,经同意,方可发行)
4.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5.招募认股,缴纳股款。
6.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
7.办理设立登记,交割股票。
(三)股票发行的方式
股票的发行方式是指通过何种途径发行股票。我国股票的发行方式可概括为两大类三种,两大类是根据股票发行是否公开分为公开间接发行和不公开直接发行,三种是根据实际发行情况分为定向募集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和公开发行。定向募集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属不公开直接发行,公开发行属公开间接发行。在公开间接发行中,因中介证券机构承销方式不同,又分为包销和代销两种。
1.不公开直接发行
不公开直接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不公开发行股票,不需中介机构承销,只向少数特定的对象直接发行,如定向募集、向原股东配售等。
不公开直接发行方式优点:有利于保持股权的相对集中,保障原有股东对企业的控制,同时发行成本较低,弹性较大,手续简单,缺点:发行范围小,发行的风险较大,股票的变现性较差,且发行企业的社会影响较小,影响了企业快速扩张。
2.公开间接发行
公开间接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中介机构,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公开间接发行优点:发行范围广,发行对象多,易于足额募集资本;股票的变现能力强,流动性好;公开间接发行还有助于提高发行股票公司的知名度和扩大影响力。缺点主要是手续繁杂,发行成本高。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与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发行的承销方式,又分为包销和代销两种。
包销是由股票发行公司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全权委托证券承销机构代理股票的发售业务。采用这种方式时,证券承销机构买进股票发行公司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然后将所购股票转销给社会上的投资者。在规定的募股期限内,若实际招募股份数达不到预定发行股份数,剩余部分由证券承销机构全部承购下来。包销可及时筹足资本而又不承担发行风险,但由于以略低的价格售给承销商而损失部分溢价,提高了实际发行费用。
代销是由证券经营机构替股票发行公司代销股票,并由此获取一定佣金,但不承担股款未募足的风险。若实际募股份数达不到发行股份数,承销机构不负承购剩余股份的责任,而是将未售出的股份归还给股票发行公司。
根据我国有关股票发行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3 000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两个以上承销机构组成,一般包括总承销商、副总承销商、分销商。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照公开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或协商办法确定。
(四)股票发行价格
公司增发新股的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决定。最常见的股票发行价格有等价、时价和中间价。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即不允许折价发行。
四、股票上市
1.股票上市的功效
股票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规定条件,经申请批准后在证券交易所作为交易的对象。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称为上市(或挂牌)股票;其股份有限公司称为上市公司。
一般而言,股票上市优点:提高公司所发行股票的流动性和变现性,便于投资者认购和交易,有助于进一步增发新股,吸收社会资本以满足企业快速成长的需要;促进公司股权的社会化,防止股权过于集中;提高公司的知名度;便于确定公司的价值,以利于促进公司实现财富最大化目标。因此,大多数公司都愿意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其股票上市。
2.股票上市的条件
(1)其股票已经公开发行;
(2)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3)持有面值人民币1 000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人数不少于1 000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 000万元;
(4)公司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原企业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但是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5)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3.股票上市的暂停、恢复与终止
按照国际惯例,获得股票上市资格,并已实现股票上市的公司,必须保持其上市的条件。若发现已上市公司不再能满足规定的条件或其他有关规定,则将被暂停其股票上市。待暂停上市的原因消除后,可以恢复上市。若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司未能消除其被暂停上市的原因,将被终止其股票上市,取消其上市资格。各国法规对此均有规定,在我国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视下列情况决定暂停交易,待符合上市条件后恢复。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终止其股票上市);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报告做虚假记载(后果严重的,终止其股票上市);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的,终止其股票上市):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终止其股票上市)。
另外,公司决定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