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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体系
一、学情分析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法律体系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二、考情分析
1.识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制度保障。
2.领会:法律体系的构成。
3.应用: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三、重点讲解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P193-195)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具有阶级性和人民性。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首先反映了我国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同时,因为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与全体人们的意志和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也是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其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所反映的意志,,是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而不是人民中各个阶级、阶层和群体意志的。这种共同意志也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工人阶级先锋队一共产党领导下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集中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而形成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集中体现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形成过程。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反映,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现的是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这种共同意志和利益与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尊重和反映了客观规律,因而是先进的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性,主主要体现在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遵循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从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实际出发,强调走自己的路,不把书本当教条,不照搬外国模式。善于借鉴我国传统立法和外国立法的成功经验,注重将传统法和外国法的优秀成果结合于本国实践,同时,在立法技术上不断改革和创新,这些都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制度保障
.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基本工具,是历史新时期建设甲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有效制度保障。
政治建设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维护和巩固社会主基本政治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顺利进行,保证人民广泛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活动,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安全。
在经济建设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和稳定发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行为和权益,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
在文化建设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道德观和价值观,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科技成果的推广、使用。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
在社会建设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P195-197)
1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也称法律渊源,主要指法的效力和形式的来源。根据内容的不同,法的渊源有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之分。实质意义上的法的渊源指经济或经济关系;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指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2我国法的渊源的特点
制定法是我国法的基本渊源。在我国,判例不是我国的法的渊源。所有案件的判决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做出这一点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我国法的渊源。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全国其他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按照宪法规定,特别行政区內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加以规定。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属于单独一类。
习惯在我国法的渊源中的意义很小。只有在个别情况下经过国家认可的习惯才具有法律效力。
3、我国法的渊源
宪法。(P209-P221)详细学习
法律。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又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对其可以作出部分修改基本法律比较全面地规定和调整国家或社会的基本关系,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都是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通常规定和调整基本法律调整的关系以外的某方面的具体的社会关系。例如,电信法、文物保护法。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政法规调整的范围包括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渊源。部门规章,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属的各部;各委员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调整部门管理事项韵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但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一国两制”原则的旦佐体现。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国家其他地区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在法的渊源上,特别行政区法构成了特殊的一类。我国全国人大先后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外交、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法律在50年内基本不变。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国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 三)、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P197-198)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法律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具有中国特点和时代特征,反映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法律体系。
1、实体法
宪法和其他与宪法相关的法律。在我国,下列法律属于与宪法相关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国旗法》、《国籍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行政法。(P222-225)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分为三个部分:行政组织法主要规定行政主体的组织、地位和职权;行政行为法主要规定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主要规定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行为如何实施法制监督;对受到行政违法行为侵犯的行政相对人如何进行法律救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经济法。(P231-234)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所调整的关系包括经济组织关系、经济竞争关系、经济调控关系、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监督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书中所举的法律应有所了解国有企业法、公司法等;经济竞争法律制度,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经济调控法律等;经济监督法律制度,如银行监管法、税收征管法等;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如外商投资企业法。)
民商法。(P235-240)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主要有《民法通则》、《担保法》、《婚姻》、《继承法》、《收养法》等我国没有商法典,有关商事制度以单行律构成,如《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信托法》等。
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程序法((P245-252)
程序法是规定保障权利和义务实现的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程序法提供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解决争议的方法主要有调解、仲裁、复议、诉讼等。我国的程序法主要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等。
练习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是( )
A.经济关系 B.政治关系
C.爱情关系 D.家庭关系
C
2、下列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本质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
A.只体现我国工人阶级意志和利益
B.是人民中各个阶级、阶层和群体意志的简单相加
C.是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3、简述我国法的渊源的特点。
制定法是我国法的基本渊源。在我国,判例不是我国的法的渊源。所有案件的判决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做出这一点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我国法的渊源。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全国其他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按照宪法规定,特别行政区內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加以规定。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属于单独一类。
习惯在我国法的渊源中的意义很小。只有在个别情况下经过国家认可的习惯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