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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企业的清算
  一、公司清算的概念及原因
  股份公司的清算,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解散过程中,为了终结公司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而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置的行为。
    公司清算是以公司终止为前提的,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1)公司营业期届满;
    (2)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5)公司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二、公司清算方式
  清算可分为两种方式:正常清算和破产清算。
正常清算是指在公司因解散而清算时,公司的资产能够抵偿债务,清算事务主要由公司清算人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法院和债权人不作直接干预的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在解散的公司进行正常清算的过程中,出现了明显的障碍,或发现公司的债务有超过实有资产的嫌疑时,法院出面直接干预清算事务的一种清算。
    正常清算不能正常进行时,债权人、董事会或投资者的任何一方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可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正常清算是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的,而破产清算的有关事项是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的。
    三、公司清算的机构及职权
    公司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
    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公司清算的程序
    1.成立清算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股东会议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清算工作程序
    (1)登记债权。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并提供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
    (2)清理、清查公司财产、债权及债务,制定清算方案。
  (3)债务清偿和剩余财产分配。

  主要内容如下:
  支付清算费。在清算过程中还会发生清算损益。清算损失指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亏、财产重估损失、财产变现损失、及无法收回的债权等,清算收益主要包括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财产重估收益、财产变现收益、及无法归还的债务等。清算收益-清算损失=清算损益,如正,在依税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当视为利润,依法缴纳所得税。   
  清偿债务。股份公司的债务,在支付了清算费用后,首先应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其次要缴纳所欠税款:然后才是清偿公司债务。清算组如未按上述顺序清偿时,不得
将公司财产分配给各个股东。
    分配剩余财产。
    (4)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造具清算期间的收支报
表。报送公司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办理有关工商注销登记和税务注销登记事项,公告公司终止。

单选题:
1、清算机构应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多少日内通知债权人?(    )
A.10          B.30            C.60            D.90
答案:A
2、企业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位于债务清偿顺序第一位的应该是(    )
A.缴纳应缴未缴税金  B.支付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  C.清偿各项无担保债务  D.补足企业资本金
答案:B
多选题:
2、下列各项属于清算损失的有(    )(    )(    )(    )(    )
A.财产盘亏l5万    B.无法追回的债权20万    C.财产估价损失100万
D.无法偿还的债务200万    E.经营损失523万
答案: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