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目标管理法
一、目标管理法的相关理论
(一)目标管理法的产生与发展
目标管理法源自于彼得·德鲁克。他在1954年在《管理实践》一书中最先提出了“目标管理”的概念。他认为目标管理乃是一种程序或过程,它是组织中的上级和下级一起协商,根据组织的使命确定一定时期内组织的总目标,由此决定上、下级的责任和分目标,并把这些目标作为组织绩效考核和考核每个部门与个人绩效产出对组织贡献的标准。
(二)目标管理法的特点(简答)
1.目标管理实行“参与式管理”
2.强调“自我控制”
3.注重成果第一的方针
4.目标管理是螺旋上升的管理过程
(三)目标管理法的原则(简答)
1.企业的目的和任务必须转化为现实操作的目标,并且要由单一目标评价,变为多目标评价。
2.必须为企业各级各类人员和部门制定目标。如果一项工作没有特定的目标,这项工作就做不好。
3.目标管理的对象要包括从领导者到工人的所有人员,大家都要被“目标”所控制与管理。
4.实现目标与考核标准的一体化,即按照实现目标的程度实施考核,由此决定升降奖惩和工资的高低。
5.强调充分发挥各类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每个人都要积极参与目标的制定、展开和实施。领导者应允许下级根据企业的总目标设立自己参与制定的目标,以满足“自我成就”的需求。
6.任何分目标,都不能离开企业总目标自行其是。在企业规模扩大和进行部门重组时,不同部门有可能片面追求各自部门的目标,而这些目标未必有助于实现用户需要的总目标。企业总目标往往是摆好各种目标位置,实现综合平衡的结果。